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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外卖小哥的实际用人单位?丨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

时间:2023-02-06 09:41 阅读:394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活动,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选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2月28日起,这些案例将作为“小案大道理”栏目特别专题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受伤

用工链条涉及5家公司

均否认与小哥存在劳动关系

他到底属于哪家公司?

新业态从业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

▼点击观看视频

基本案情

小曾为了生计

从农村老家来到上海

做了一名“蓝骑士”

一次送餐途中,他不幸摔伤

通常,劳动者因工受伤

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需先确定用人单位

但小曾却陷入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

小曾每天披着A平台的蓝色外衣

在B公司的承包区域送餐

劳动合同与C公司签订

工资由C公司、D公司、E公司轮流支付

事故发生后,C公司被吊销

其他公司均否认与小曾存在劳动关系

小曾陷入了权益无法救济的陷阱之中

小曾称

B公司为他报销了部分医疗费

并要求其自行进行伤残鉴定

为获得工伤救济

小曾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未获支持

小曾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小曾诉请

小曾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小曾与B公司存有人身及财产依附性

B公司已成为实际用工主体

最终确认小曾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小曾得以获得工伤救济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外卖员已和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是否仍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经查,小曾为某站点提供配送服务,入职后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支付工资3个月。此3个月,小曾每月工作时间相对稳定,有规律地收到报酬,金额相对稳定,此期间有约定有履行,小曾与C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表征。2017年9月1日起,B公司取得该站点独家代理权限。在B公司取得代理权前后,在小曾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工资由与B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D公司、E公司轮流支付。

上海二中院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自B公司取得代理权限起,实际用工主体已发生变化。此时,小曾与C公司虽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C公司既不施以管理之责,也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双方已不再具有确立劳动关系所需的人身及财产依附性。综合考察实际履行情况,小曾与B公司存有人身及财产依附性,B公司已成为实际用工主体。在劳动者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常态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工资支付主体的变化具有隐蔽性,若允许以此种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则无法明确界分权利义务,劳动者基本权益难以保障。据此,法院二审判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小曾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

01 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基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但法律保障尚不完善。以外卖行业为例,它依附于互联网平台,其中既有饱受诟病的算法黑箱,又隐藏了许多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去劳动关系化”,将市场的风险转嫁到本就脆弱的外卖小哥身上。所以,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底层从业者的权益为代价,应与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实现平衡。

02 不断探索完善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新业态用工常常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等形式编织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割裂劳动合同的直接交换关系。因此,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判断实际用工主体,应突破劳动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劳动管理比重为核心,辅以各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等因素综合判断。

03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群体权益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弱势群体可以获得多少尊严。期望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新业态用工,特别是处于中间形态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不断探索、细化与完善,展开更灵活、合理的制度设计,既可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群体的权益,又可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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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张曦

人物摄影:施蕾

视频:夏佳超、李雅澜

责任编辑| 陈凤、奚晓诗、邱悦、陈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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