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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人员到底该如何纳税?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利润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务总收入发展〔2022〕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规范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大家特别关注的是直播发布者(以下简称直播人员)税收问题的规范。
1.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人员以个人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直播平台)应根据直播人员的收入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要么是工资收入(个人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劳动收入(个人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和劳动收入均为综合收入。年度最终结算结算后,多退少补,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但对于直播平台,如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承受巨大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如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从个人处获得发票(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限制每个自然人每年只能申请两次发票,累计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支出。
这两种模式都意味着直播平台的巨大风险。因此,一些直播平台通过成立网络直播人员公会,转移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借助第三方企业或与网络直播人员签订免责协议,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5号文件发布后,禁止这些直播平台!只要与个人合作(个人提供直播服务),要么按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么按劳务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直播人员不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服务
对于一些收入特别高的直播人员,为了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设立了工作室(个体经营者或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与直播平台合作。收入获得后,通过当地批准征收折扣,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人员设立的企业或工作室,应(即:必须)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核算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即不得核定征收)。
如果直播人员设立个体经营者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自然就越高。
直播人员设立公司的,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25%,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分别适用2.5%和5%的优惠标准)后方可缴纳个人股息(税率20%)。
无论是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公司,只要满足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条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现场服务收入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折扣。
25号文件还规定,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征收、开具发票等税收管理。实践中常见的是灵活就业模式。
本条规定,政策不禁止直播平台与第三方企业(如灵活就业平台)合作,但应规范第三方企业的委托征收、发票开具等税收管理。具体规范还取决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如何监督这类第三方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25号文件还规定直播平台不得借助第三方企业转移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两个放在一起,怎么理解?
政策是允许直播平台与第三方合作,还是不允许直播平台与第三方合作?
其中,每个直播平台都需要仔细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