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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案说法(8)_施工现场隐藏的“不定时炸弹”
按语
伴随城市化进程加速,原本选址在远郊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周边逐步发展为人员密集的工厂区、居民区。加之各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作业日益频繁,给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同时,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层层分包、转包,又多采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方式,缺乏必要的安全交底,无视对相关作业需要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的刚性要求。
2021年3月30日
奉贤区应急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
某机械设备公司
擅自在白沪线危险化学品石油长输管道上方
进行地面固化施工作业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
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当即叫停
这种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行为
责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那么,哪些属于“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呢?《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具体范围,包括: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
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责任追究
?针对施工单位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管输危险化学品一旦泄漏
极易因施工作业
引发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
并沿着管道或其套管、涵道等相对密闭空间
产生更加严重的次生灾难
甚至群死群伤
2013年山东青岛“11·22”
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62人死亡
136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7.5亿元
应急部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对厂区周边公共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将周边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有关信息作为安全交底的一部分,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凡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道所属单位
应当对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设置明显标志。一般沿管道线路中心线每100米设置一个标志桩。发现标志毁损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并做好对沿线周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管道保护和管输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宣贯教育,协助开展管道巡护工作。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管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end
▌案例来源:奉贤区应急局
▌编辑审核:宣传培训处、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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