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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判!利用第三方平台走账,代发员工奖金,虚开被查!用灵活用工平台发薪合法吗

时间:2023-04-11 19:40 阅读:858 来源:互联网
近期,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上海一公司财务总监康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经审查,最后康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前,涉案相关企业的总裁、总经理均已被判决。案件详情如何?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代发薪资,要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一、利用第三方平台走账,虚开被查

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时任上海A有限公司总裁、上海B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已判决),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等避税目的,经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康某等人商议后——

决定以支付3.5%服务费的方式,通过上海C有限公司控制的第三方平台以走账套现等手段,为其公司代发员工奖金、销售提成等款项,并让对方为A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期间,被告人康某受史某指使,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审批同意以“会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向上述第三方平台所控制的开票公司付款走账,并负责对付款资金、涉案发票进行财务处理。

经审计,A公司、B公司于上述期间,先后虚受由C公司实际控制的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1,540,169.02元,涉案发票均入账使用。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康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代受票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公司漏缴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6,165,956.18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康某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作为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单位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2.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代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公司产生涉税风险,谁来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同案涉案人员史某、刘某、郅某、胡某、何某的供述,最后不只是财务总监被处罚,据悉,涉案相关企业的总裁、总经理史某以及人事行政总监刘某均已判决。

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漏税,如果被查出,首先要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补交税款及罚金。如果多次催缴无果的,可能要触犯《刑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公司产生涉税风险时,谁来承担责任呢?

很多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漏税是由公司相关人员操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尤其是这三种行为,老板要注意了,要承担法律责任:

(1)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说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2)法人代表指使别人来做,比如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所以我们常说,老板作为法人代表时,是企业风险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掌握基本的财税思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建立安全防火墙。


2、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企业的会计。

因为作为一般财务人员的你直接参与涉税违法行为,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行业,甚至坐牢。

三、第三方平台代发工资,关注哪些涉税风险?

为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员工薪资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企业会选择第三方平台来代发薪资。

尤其是零散用工比较多的企业,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建筑企业等。

企业与劳动者非正式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这部分自然人发放劳务报酬或佣金酬劳时,企业要帮助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完税后,自己本身还拿不到进项票做抵扣,导致成本虚高。

因此,有的企业选择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代发薪资。殊不知,其中隐含了诸多涉税风险。这些违法行为,企业千万要小心!

1、利用第三方代发工资逃避个税

比如企业利用第三方代发工资,隐藏真实的工资支付记录,人为将工资总额拆分,一部分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另一部分则转由银行代发以外的其他形式转移给员工,从而少缴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部分。

2、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招致虚开风险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付款。

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但这种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

3、平台与企业串通、无真实用工引发虚开风险

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

少数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

4、没有委托代征资质,却利用委托代征模式,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未按期上缴税款,甚至利用个税代征模式洗钱。

5、漠视客户资金安全,要求客户将资金预先汇入平台账户,私自挪用客户资金。

“以数治税”时代,企业的税收征管环境逐渐趋严,要想降低经营风险,老板作为企业的第一掌舵手,必须掌握基本的财税思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建立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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